俄罗斯联邦政权体系
俄罗斯-是共和制民主联邦法治国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总统、联邦会议、政府和法院行使国家的权力。
权力分立原则属于根本宪法制度。与该原则相应的权力不应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之手,而应分散于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大分支间。权力分立原则要求严格划分三权的职权范围及现有的制衡体系,借助于职权的划分和现有的制衡体系,每个权力分支可以限制其他的权力分支。
总统在国家体制中起着领导作用。国家元首的宪法性法律地位注定其在保障国家政权体制的统一和稳定性方面的代理范围,以及在划分三大独立分支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时,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总统应确保国家一切政权机关根据条例规定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宪法性义务。
每个国家政权机关(制度)只是部分保证宪法的作用。摆在总统面前的任务就是保卫整个国家的道德准则、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性。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其他政权机关和主管才能根据正常的宪政制度行使自己的职权。
在国家政权体制中,总统条例首先在对待执行权方面与国家元首的宪法特权有关联。当从法律上划分所有权力分支时,此时,总统要比其他权力分支更《接近》执行权。国家元首与执行权的这种接近,在其作为国家元首具体的总统宪法性职权中有所表述。
这一宪法状况存在的前提与俄罗斯政府的组成特点有关。宪法并没有把政府的组建过程与议会党团间的席位分布结合起来。换句话说,既可以根据议会多数派原则,但也可以不考虑这一原则组建政府。这两种途径都符合宪法。然而,在具体的历史状况下,政府成员并没有反映出议会多数人的意愿,在执行权体系中,这一具体历史状况就很可能是各种问题的起源所在,所有这些问题都与政府人员从事活动产生的各种观点有关,尤其是在立法方面。执行权的低效很可能成为这些问题的后果,且执行权解决不了当前的迫切任务。
为了避免类似情形的出现,宪法规定了总统的一系列特权,在《当前》制度下,总统可以利用这些特权对政府的活动施加影响。这类特权,例如确立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组织结构,任命政府副总理和部长,有权担任政府会议主席,并监督总统法令的合法性,将《强力》部门直接隶属于总统等等。总统有权让政府辞职或者接受总理的辞职,因为这一辞职可自动导致政府的整体辞职。
因此,在总统与政府的相互关系中,在实行对内、对外政策中,对国家元首的行为绝对服从表现得最为充分全面。整体上讲,政府和执行权机关的关系要密切得多,比直接隶属于总统,与总统《相关的》其他权力分支的关系更为紧密。
总统下设机构中,起协商作用的机构有:安全委员会和国务委员会。总统担任这些委员会的主席。
总统组建自己的办公厅,并对其实施全面领导。
办公厅保证国家元首的活动,为保障元首实现宪法的各项功能创造条件。此时,办公厅自身不是权力机关。
总统权力组织机构还包括总统驻联邦区(州)的全权代表。
总统通过自己在国家杜马、联邦议会和法院中的全权代表,同立法权和司法权各分支相互协调配合,从而实现自己的宪法性职权。具体表现在,诸如由国家元首执行立法动议权,由总统签署议会通过的法律以及由国家元首向宪法法院提出关于联邦法律和联邦诸主体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询问等等。